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院网站 dfz.hunan.gov.cn 时间:2011-10-20 11:47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和湖南省关于精神文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规定,促进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工作实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均居省直机关或同行业前列的单位,是省直机关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中国小康社会;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着眼于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以开展群众性创造活动为载体,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目标,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四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央在长单位,及所属二、三级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委托法人单位)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活动

  第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在各单位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创建活动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业务工作,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好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要以求真务实、共铸诚信为重点,大力推进社会诚信机制建设。要同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紧密结合,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七条 凡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短期和长远创建规划,由干部职工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全体成员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创建活动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尽量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九条 创建活动要以主题活动为载体,吸引干部职工广泛参与。要从基础抓起,开展经常性创建活动。在单位内部要开展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
  第十条 创建工作始终坚持重在建设、齐抓共管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

1.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核心作用好。
  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认真学习、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准确、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三个文明建设工作扎实,措施有力;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无违法乱纪和以权谋私行为;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基层单位和群众口碑好。
  (二)工作实际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增长。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业务工作任务。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和群团组织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法行政,廉洁高效,重大决策民主科学,基层单位和群众满意率高。企事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改革进取,合法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或同行业前列。
  (三)思想政治教育扎实深入,道德风尚好。
  学习风气浓厚,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和单位的创建活动普遍开展,干部职工的政治、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进入制度化的轨道,形成了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党员的教育管理抓的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重视道德建设,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得力。干部、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思想品德素质不断提高。团结友爱、诚实礼貌、健康文 明、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等文明新风尚得到普遍发扬,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四)文明创建工作蓬勃开展,齐抓共管富有成效。
  创建活动有切实可行的规划,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制度,有稳固的阵地,有足够的活动经费。积极探索加强文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调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富有成效。积极开展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等各种形式的主题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了成效。
  (五)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和文化娱乐设施场所。重视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办公区和娱乐场所、  等公共区域环境静化、绿化、美化、亮化。办公室整洁,办公用品放置有序。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精神面貌旺盛向上。
  (六)党纪政纪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遵纪守法好。
  自觉遵守党纪政纪,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普法规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的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自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无偷漏税、行贿受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无刑事和违纪案件,一般民事纠纷解决及时,人际关系好。
  (七)民主管理井然有序,综合治理有力。
  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政务、厂务公开、单位内部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重大失密、泄密、工伤、火灾、医疗、交通等安全责任事故。无邪教组织和邪教练功人员。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上述评选条件采用百分制方法(见《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分细则》,附后),对申报文明单位进行考核审查。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凡是评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均可申报评选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单位除必须具备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位于本系统前列,并在全省同行业处于较突出的位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省或省直机关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四章 申报、评选、命名和奖励

  第十三条 凡属总则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根据评分细则,自评符合条件者,均可按隶属关系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厅局级单位直接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独立的二、三级单位向主管厅局申报,由主管厅局省直属机关文明办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各厅局级单位对所属申报单位要在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文明办对申报单位,经组织考核审查后,提出拟定名单,由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省直机关工委会研究批准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进行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已经是文明单位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考核,复查考核合格,或在继续创建活动中有较大进步的,继续确认为文明单位,由省直机关工委发文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坚持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是企事业单位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办是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创建、申报、评选、复查、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协调省文明办管理省直机关的省级文明单位、国家级文明单位。各厅局级单位要成立文明办,安排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本厅局及本系统直属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指导和协调本单位本系统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检查和督促文明单位不断开展创建活动;总结和推荐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经验;承办申报、推荐、审批手续;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两年。被评选表彰命名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三届之后自然消失。三届之内,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继续确认;复查有一定问题,但有整改基础的,给予黄牌警告;复查不合格的,撤销荣誉称号。三届之后自然消失之后,其荣誉奖牌可存放于本单位的荣誉室,并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称号的评选申报。获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届期内可申报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突出者也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获省级文明单位的,可申报省级文明标兵单位;获省级文明标兵单位的,可申报全国文明单位。申报程序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根据分配名额考核考察,经省直属机关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省直机关工委会确定后,向省文明办申报推荐或由工委会研究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并将情况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在黄牌警告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核心作用差,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下降的;
  (三)干部职工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事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五)环境建设、卫生状况滑坡较快的;
  (六)存在影响单位整体形象的其他情况或问题。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存在严重问题,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此种处分)以上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四)干部、职工中因经济等严重问题或黄、赌、毒案件而受到治安处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或职业道德差,行业风气不正,群众意见大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不讲社会公德,参与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聚众赌博、邪教组织活动,包括练功搞迷信活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搞欺蒙拐骗的;
(八)工作严重滑坡,忽视环境建设,严重脏、乱、差的;
  (九)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五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意见,报省直机关工委会审定并公布。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从公布之日起,将文明单位的牌匾交省直机关文明办,并不能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经过认真整改,创建文明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申报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2年印发的《湖南省直机关双文明先进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湘直通[2002] 5号)同时停止执行。1998年以前(含1998年)所获得的省直机关双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
  附:省直机关文明办单位评分细则

 

湖南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4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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