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地情专家库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院网站 dfz.hunan.gov.cn 时间:2018-07-04 00:00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文化强国和文化强省建设,坚定全体人民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建立健全省级方志专家库的基础上,就建设好市县两级地情专家库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设地情专家库,将熟悉了解和热心研究一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自然等历史发展状况的专家学者和老干部、老教师等社会各界人士聚集起来,充分发挥这些地情专家的智慧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地方志工作条例》“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的规定,有利于最大范围地凝聚和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提升地方志工作质量,有利于最大效力地促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地方志工作质量这一核心,广泛吸纳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史志和年鉴编纂、地情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不断提升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不断增强地方志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的原则。建设地情专家库,应当充分尊重有关专家学者和老干部、老教师等各界有关人士的个人意愿,不能未经本人同意或申请,就擅自将其纳入专家库。

  ——坚持广泛的原则。要立足最大限度提高史志、年鉴等文献资料记述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全面性,广泛吸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自然等方面的专家,不论其年龄和身份,不强调学历背景。

  ——坚持公正的原则。要将那些政治立场正确、为人公道正派、忠于人民利益、乐于奉献社会、精通历史研究的人才纳入专家库,要特别注重其政治观点和思想品德。

  ——坚持分级的原则。全省按照市、县两个层次建立地情专家库。各级专家库的专家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有关要求确定。

  ——坚持合理的原则。一方面要尽量保证专家库中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自然等各个方面的专家,使专家的业务领域、年龄结构保持其合理性。另一方面,建设专家库要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坚持动态的原则。专家库要实行动态管理,要适时将实践中发现不适合的人员调整出去,及时吸纳新的专家进来,要始终有效保持专家队伍的政治纯洁性、业务精通性和能力胜任性。

  四、专家遴选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建立起本级地情专家库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县级专家库成员应涵盖本行政区域各个领域、各个乡镇(街道);市州专家库的成员除了本级有关人员外,还应当涵盖所辖下一级行政区域的有关专家。

  (一)遴选范围和条件

  1.对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自然等地情有深入研究,熟悉当地情况或某一领域情况,视野开阔,富有创新精神,在本地或本行业、本部门有较大影响。

  2.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并能够胜任地方志工作。

  3.对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以及信息化、方志馆建设等有深入研究,有较大影响。

  (二)遴选方式和程序

  1.推荐。可以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进行推荐。推荐过程中,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事先制定规范的推荐表格可供下载和使用。

  2.研究。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推荐人选应当从政治、业务、身体状态等方面进行甄别和研究,确保所选对象符合标准要求、满足实际需要。

  3.公示。对拟选入库的专家,应当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或官网平台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聘任。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任证书。

  五、专家管理

  (一)专家的工作任务

  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委托或邀请,地情专家库专家主要参与下列工作:

  1.参与拟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拟定地方志工作规范。

  2.参与地情资料文献编纂(含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史等的评审把关)、古籍旧志整理、地方志理论研讨及相关业务培训。

  3.参与地情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调研、研讨、咨询、评估、验收、评奖等活动。

  4.参与地方志信息化以及方志馆建设,为社会提供地情信息服务。

  (二)专家享有的权利

  1.应邀参加地方志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报酬。

  2.获得赠阅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的有关公开出版物、内部连续性出版物以及工作信息、资料。

  3.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地方志课题的研究。

  (三)专家的日常管理

  1.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专家档案,每年对专家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每次专家聘期一般为5年,专家聘任期满后,征得专家本人同意,经所聘任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可予以续聘;若不续聘,则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2.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专家,地方志工作机构有权终止其任期,取消其地情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附件:地情专家库专家推荐审批表(样表)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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