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账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 月11日印发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随意增加、变更采购品目。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州,当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选定不少于三家社会中介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1),并在代理协议中指定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一节 选择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细则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理由。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节 成立谈判小组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应当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预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替换。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 制定谈判文件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由谈判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谈判文件发出前,应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谈判文件(见附件4)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其他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以及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两型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需要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谈判文件应明确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样品的评审方法和样品的退还留置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谈判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谈判采购金额作为确定谈判文件售价的依据。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不得收取谈判文件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节 邀请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邀请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四条 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见附件2)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并向抽取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2)。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第二十六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见附件3),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谈判小组应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谈判小组确认。审查后,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第二十八条 谈判小组确定供应商资格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采购人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规模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节 交纳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保证金应当采用金融机构转账、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合同签订后
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并采购人负责上缴同级财政: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谈判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绝接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对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接收过程进行记录,并将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和记录移交谈判小组。
第七节 谈判
第三十四条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谈判小组应对其资格进行审查,重新确认其参与谈判活动资格。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八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第三十九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应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四十条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可实质性变动的范围内,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进行谈判,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谈判小组与推荐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以及最后报价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 谈判小组应当场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宣布最后报价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排序按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后的金额计算。
第四十四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5)。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能全部响应最后谈判文件需求的,谈判小组应认定其不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拒绝其进入最后报价;响应文件超出采购人最后谈判文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实行价格抵扣。
分包或标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小组应当每包或每标段分别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确保每包或每标段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6),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报名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终止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八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见附件7)。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九节 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条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见附件8)。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节 选择方式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四条 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见附件9),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五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七条 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第二节 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需求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见附件10)。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
第五十九条 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递交响应文件,并签字、盖章和密封。
第三节 协商采购
第六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六十一条 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和本次投标产品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商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见附件11),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12),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四节 发布成交公告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见附件13)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为服务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为工程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询价采购
第一节 选择方式
第六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十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理由。
第二节 成立询价小组
第六十八条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与评审的,应当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六十九条 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十条 询价小组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替换。
第七十一条 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 制定询价通知书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第七十四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由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询价小组确认。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应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第七十五条 询价通知书(见附件14)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第七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是否接受其他联合体参加询价活动以及联合体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询价采购活动,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七十七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两型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
第七十八条 需要供应商在询价时提供样品的,询价通知书应明确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样品的评审方法和样品的退还留置要求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一致,否则询价小组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样品为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八十条 询价通知书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询价采购金额作为确定询价通知书售价的依据。采购人自行组织的,不得收取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费用。
第八十一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节 邀请供应商
第八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邀请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第八十三条 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见附件2)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并向抽取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2)。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第八十五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见附件3),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2)。
第八十六条 询价小组应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询价小组确认。审查后,询价小组从审查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
第八十七条 询价小组在确定供应商资格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采购人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规模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节 交纳退还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保证金应当采用金融机构转账、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供应商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采购人同级财政: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提交响应文件
第九十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九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询价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应当拒绝接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响应文件接收的,应对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接受过程进行记录,并将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和记录移交询价小组。
第七节 询价
第九十三条 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九十四条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询价询价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询价小组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九十五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九十六条 询价小组应当场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宣布最后报价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排序按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后的金额计算。
第九十七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5)。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询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九十八条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能全部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询价小组应认定其不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响应文件超出采购人询价通知书需求的部分,不能实行价格抵扣。
分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小组应当每包分别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确保每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九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6),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询价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询价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终止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八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一百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一百零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见附件15),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九节 签订采购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见附件8)。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执行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产品应实行强制采购;
(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价格扣除。但是,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两型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择其一;只有同时又是中小企业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可以重复扣除。
(三)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产品的价格扣除应按产品报价计算,同一项目中的部分产品属于优惠产品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扣除。
第一百零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异议,不属于质疑范围。
第一百零八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活动记录移交采购人存档保存,采购活动记录(见附件16)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禁止约定预付款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文本)
委托人(采购人,简称甲方):
受托人(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乙方):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采购。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
(二)政府采购编号: 。
(三)预算金额: 万元。
(四)采购方式: 。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
(一)起草、编制采购文件;
(二)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
(三)组织采购答疑会;
(四)制作、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五)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预审;
(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邀请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八)组织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协助评审委员会编写评审报告;
(九)制作、发布中标(成交)信息公告;
(十)发送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一)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十二)报送、备案采购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三)保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指定项目联系负责人,代表甲方在处理委托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时,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项目需求;
3、办理委托采购事项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四)甲方配合乙方做好采购文件的编制、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五)甲方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及有关澄清、修改内容予以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六)甲方配合乙方组建评审委员会,指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抽取评审标专家,监督采购过程。
(七)甲方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依法参与评审活动,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八)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九)甲方配合乙方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答复。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安排3名以上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代理本项目,并指定 为本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在授权范围办理委托采购事宜。
(二)乙方依法组织实施受托项目的采购,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度,保证采购的顺利实施。
(三)乙方在组织实施受托项目时,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应提供完成采购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采购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五)乙方应向甲方宣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采购程序,落实采购政策。
(六)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项目中不合理的商务和技术条款,修正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内容。
(七)乙方可以按照弥补编印成本的原则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定价依据。
(八)乙方有权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九)乙方不得接受所有供应商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采购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
五、有关约定事项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
1、甲方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
2、甲方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
(二)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全部委托工作。
(三)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代理服务费: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
(四)在受托期间,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认真履职,因乙方违约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在采购活动中,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六)甲乙双方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签订补充协议。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作如下处理:
1、终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
2、选择其它有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3、保留对乙方的追溯权。
(二)甲方违背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作如下处理:
1、终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
2、保留对甲方的追溯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对委托采购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 ) |
预算(元) |
|
|
|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
|
⒈ ⒉ ⒊ |
⒈ ⒉ ⒊ |
1. ⒉ ⒊ |
竞争性谈判项目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 否( ) |
是( ) 否( ) |
是( )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
(4)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5)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 ;
(2) 。
3、本项目谈判(询价)采购 (接受或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 提交《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2、 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可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交《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最近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并一年内有效,格式自拟)];
4、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行为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承诺函》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5、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从事采购标的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及与工程、服务类项目有关资质许可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提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提供邀请公告规定的下列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 ;
(2) ;
(3) 。
7、按第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原件,格式自拟。《联合体协议》盖联合体各方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8、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指定地址)。逾期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五、确定供应商
经过审查,谈判(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邀请公告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方在此声明:
(l)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我方与拟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3)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现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请你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 ) |
预算(元) |
|
|
|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
|
⒈ ⒉ ⒊ |
⒋ ⒌ ⒍ |
1. ⒉ ⒊ |
竞争性谈判项目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 否( ) |
是( ) 否( ) |
是( )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
(4)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5)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 ;
(2) 。
3、本项目谈判采购 (接受或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 提交《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2、 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可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交《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最近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并一年内有效,格式自拟)];
4、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行为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承诺函》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5、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从事采购标的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及与工程、服务类项目有关资质许可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提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提供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公告规定的下列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 ;
(2) ;
(3) 。
7、按第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原件,格式自拟。《联合体协议》盖联合体各方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8、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指定地址)。逾期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五、确定谈判供应商
经过审查,谈判(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通知》(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公告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方在此声明:
(l)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我方与拟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3)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推荐供应商意见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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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采购计划编号 |
湘财采计【201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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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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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询价( ) 单一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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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原因 |
名单1.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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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2.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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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3.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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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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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原因 |
名单1.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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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2.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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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3.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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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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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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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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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以推荐多名供应商,但是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50%。
附件4: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4.参与谈判的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形式 7.采购进口产品
二、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9.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响应文件
11.一般要求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3.报价 14.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货物符合响应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保证金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1.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2. 供应商资格审查 23.谈判程序 24.初步审查 25.实质性响应
26.澄清 27.符合性审查 28.谈判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1. 谈判的特殊情形 32.谈判终止 33.重新评审 34.保密及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5. 成交信息的公布 36. 询问及质疑 37. 成交通知 38.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其他规定
39. 政策支持 40.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货物类)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
24.合同生效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工程类)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 3.承包人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 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 10.变更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6.违约 17.不可抗力 18.保险 19.索赔 20.争议解决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服务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货物类)
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 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工程类)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服务类)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类项目)
二、保证金
附件: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四、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
五、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七、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八、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材料
九、报价一览表
十、分项价格表
十一、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三、最后报价
第二部分
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 谈判邀请函
第七章 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一部分)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文件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邀请函。
2.4“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 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谈判采购活动。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7.2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
二、 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谈判须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 谈判邀请
第七章 采购需求
8.2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明确。
8.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9.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谈判文件。
10.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1.一般要求
11.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1.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1.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1.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1.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
(5)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7)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货物类项目适用)
(8)报价一览表
(9)分项报价表
(10)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12.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响应与偏离表》、《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说明。
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3.报价
13.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货物类应包含第七章中有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3)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13.3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应按第七章要求填写相应表格。供应商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七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0.1 款的有关要求。
13.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3.5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
(1)若接受备选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在评审时,谈判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者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或者备选方案的报价高于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13.6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4.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4.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5.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该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的响应与偏离,并申明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5.3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需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符合性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5.4谈判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可能需供应商提供样品或者重新提供样品的,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等要求按谈判小组书面通知规定执行。
15.5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代理协议,或授权函,或售后服务授权函(格式自拟)等证明文件。否则,在符合性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5.6多家代理商代理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供应商家数认定应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
16.保证金
16.1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7.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人负责上缴本级财政:
(1)供应商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9.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0.1供应商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1.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1.2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2. 供应商资格审查
22.1供应商有本章第14.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2.2除本章第14.1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3.谈判程序
23.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8.1款或者第28.2款情形进行。
24.初步审查
24.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5.实质性响应
25.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优于谈判文件要求的除外)。
25.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5.3谈判小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第8.3款规定以及“能满足采购人所有采购需求”的原则,确定响应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6.澄清
26.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符合性审查
27.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章第25.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7.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28.谈判
28.1对于本章第8.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7.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除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8.2对于本章第8.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7.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8.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28.4 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5 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价格扣除情况及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8.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6.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8.6款规定退出谈判的,按本章第16.5(1) 项“供应商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9. 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9.1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39.1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29.2本章第29.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按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价格扣除金额由多至少排序;最后报价且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价格扣除金额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最后报价相同的(无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工程类项目不涉及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最后报价相同时,可采用抽签方式随机确定顺序排列。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29条、第39.1款的规定。
31. 谈判的特殊情形
31.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8.1款、第28.2款、第29.1款、第32.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2.谈判终止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报名不足3家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重新评审
33.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4.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5.2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5)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6)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7)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的书面推荐意见。
36.询问及质疑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6.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关于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评审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质疑规定提出,应提供书面质疑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6.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6.5 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6.7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7.成交通知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8.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8.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七、其他规定
39. 政策支持
3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供应商除可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外,产品还可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谈判小组选择优惠程度高的一项进行价格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以及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39.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9.1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0. 招标代理服务费
40.1成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1.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谈判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谈判文件前附表与第七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工程类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相关栏目中下载。
一、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目录,内容略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 3.承包人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 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 10.变更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6.违约 17.不可抗力 18.保险 19.索赔 20.争议解决
二、合同专用条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及采购项目要求,在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填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服务类项目)
1、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示范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示范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GF-2012-0202示范文本,服务外包,可自拟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相关栏目中下载。
2、自拟示范文本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支付
(5)承包人的义务
(6)委托人的义务
(7)质量标准和保证
(8)违约责任
(9)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0)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1)不可抗力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货物类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标的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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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工程类项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及采购项目要求,在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相关栏目中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目录,内容略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服务类项目)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行为。
(三)我方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四、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五、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六、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类项目)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类项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6)其他项目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保证金
备注: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谈判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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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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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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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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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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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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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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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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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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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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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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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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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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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主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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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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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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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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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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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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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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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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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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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成员均应如实填写本表。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注: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第一章第14.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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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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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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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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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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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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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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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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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程日期 |
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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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类似工程情况以合同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时限为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
2、“类似工程”按湖南省住房与建设厅相关规定。
四、货物说明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服务方案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包号及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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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2、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3)保证质量措施;(4)保证安全措施;(5)文明施工现场措施;(6)劳动力安排计划;(7)主要机具使用计划;(9)合理化建议。
3、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七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五、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合同包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 |
响应文件的规格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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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 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 |
谈判文件的商务条款 |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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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货物类项目)
备注:1、提供谈判文件前附表和第七章采购需求规定(包括货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 则应提供经销代理协议,或授权函,或售后服务授权函等证明材料。
3、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可不提供。
八、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规定的,可不提供本函。
(二)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9.2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本章《十一、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未按此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两型产品)。
九、报价一览表
表一:货物类项目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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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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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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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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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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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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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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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
表二:工程类项目
序号 |
工程名称 |
|
||
1 |
工程总报价 |
(大写) |
||
措施费: |
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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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期(日历天) |
|
||
3 |
质量等级 |
|
||
4 |
保修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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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负责人 |
|
说明:(1)按照第一章谈判须知第28条的要求报价。
(2)货物类项目按表一填写,工程类项目按表二填写,服务类项目自行拟定。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分项价格表
政府采购编号: 金额单位:元
1 |
包号及品目号 |
|
2 |
货物名称 |
|
3 |
规格型号 |
|
4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
5 |
数量 |
|
6 |
单价 |
|
7 |
小计(单价×数量) |
|
8 |
安装调试费 |
|
9 |
备品备件 |
|
10 |
运输费、保险 |
|
11 |
技术服务 |
|
12 |
其它 |
|
13 |
总报价 |
|
说明:(1)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详细列明所有中标货物名称及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如是两型产品或节能环保产品的,应标明相应的编码。
(2)工程类项目应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由供应商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供应商委托他人编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无效。
(3)服务类项目应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价格清单及说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
说明:1、需《提供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清单》和《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的,按每个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填写,一个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一份。
(一)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清单
合同包: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小型、微型) |
商标名称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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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 |
商标名称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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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型产品= (中型企业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中型企业产品包括被第一章第39.1款视同为中型企业产品的。) A小型、微型产品=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
合同包: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产品类型 (填写:节能产品) |
节能产品清单页码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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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节能产品= (“节能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 |
||||||||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产品类型 (填写:环境标志产品) |
环境标志清单页码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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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环境标志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 |
||||||||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产品类型 (填写:两型产品) |
两型产品目录页码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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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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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两型产品= (“两型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三、最后报价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
包号/标段 |
|
货物名称 |
|
数量 |
|
最后报价人民币 |
小写: 元(人民币)整 大写: 元(人民币)整 |
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一章谈判须知第28条规定,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供。
(2)最后报价应注明金额。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价格扣除按最后报价与提供《十一、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时的报价的折扣比例计算价格扣除。
(3)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最后报价》格式及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自行拟定。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一章 谈判须知(前附表) |
||
一、说明 |
||
第一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
第一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第一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第一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 通过发布邀请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
第一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
第一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一章第7.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二、谈判文件 |
||
第一章第8.3款 |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 不变动 □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第一章第9.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第一章第9.2款 |
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1) 谈判邀请函; (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一章第13.5款 |
备选方案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一章第13.6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
第一章第15.3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一章第15.5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供经销代理协议,或授权函,或售后服务授权函等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 |
第一章第15.6款 |
多家代理商代理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规定 |
|
第一章第16.1款 |
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提供数额为: 元(人民币) 方式为: (禁止现金方式) |
第一章第17.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日(日历日) |
第一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一章第19.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一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一章第35.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
第一章第37.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一章第3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 |
采购产品若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标记★符号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能提供其他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将被拒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按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规定处理。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在评审时,给予最后报价5%-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 (1)“节能产品”为Z节能产品折扣= %; (2)“环境标志产品”为Z环境标志产品折扣= %; (3)“两型产品”为Z两型折扣= %。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否 □ 是,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拒绝大中型企业(或作为联合体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拒绝大型企业(或作为联合体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评审的政策优惠按“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规定。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最后报价6%-10%的价格扣除;中型企业最后报价3%-5%的价格扣除;“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规定的联合体最后报价2%-3%或者6%-10%的价格扣除(简称为大中与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及小型、微型企业间联合体)。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 (1)小型和微型企业为Z小型和微型企业折扣= %; (2)中型企业为Z中型企业折扣= %; (3)联合体为Z大中与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折扣= %, 或Z小型、微型企业间联合体折扣= %。 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也视同为中型企业。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以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且有效的为准。 |
|
第一章第40.1款 |
代理服务费 |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见附页1。 |
第一章第41.1款 |
其他规定 |
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提供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清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的,应如实填写并提供《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并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该产品所在页复印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工程类、服务类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未提供“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的,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3、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最小单位(即一个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对该产品按本章规定实行价格扣除。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货物类) |
||
注: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谈判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明确。 |
||
第二章第1.1款 |
合同当事人 |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名称:成交供应商 地址: |
第二章第1.2(6)项 |
项目现场 |
|
第二章第3.1款 |
合同标的及金额 |
货物名称: 规格:成交通知书的规格 型号:成交通知书的型号 数量: 价格:成交通知书中的合同价 |
第二章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
第二章第9.2(1) 项 |
质量保证期 |
|
第二章第9.2(3) 项 |
响应时间 |
|
第二章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
第二章第14.2(5) 项 |
伴随服务 |
,或第七章 采购需求 |
第二章第21.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工程类) 二、合同专用条款 注: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及采购项目要求填写。 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谈判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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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服务类) |
||
注: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谈判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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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一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20+2.5=32.4(万元) |
第六章 谈判邀请函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持谈判邀请函、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 (详细地址)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 元/套,售后不退。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指定地址)。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你单位收到本邀请函后,请于 (时间) 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5、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传 真: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第七章 采购需求
(注: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谈判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明确。)
一、货物类项目编制提纲: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数量
(三)用途的简要说明
(四)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含技术文件、图纸、标准、货物工作条件、环境要求等)
(五)供货范围
(六)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九)售后服务的要求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工程类项目编制提纲:
(二)工程条件
(三)工程基本情况
(四)工程承包范围
(五)项目清单及说明(含工程量清单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图纸、标准等)
(六)工期及质量要求
(七)项目实施要求(含材料运输保管保险、施工要求、验收要求、质量保证等)
(八)项目特别说明(含实施时间地点、结算方式、工程变更、工程竣工结算等)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服务类项目参考编制提纲: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项目概况及主要数据
(三)服务承包范围
(四)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五)工期及验收
(六)适用法规政策目录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5:
评审报告(适用谈判、询价)
一、采购项目类别:货物( ) 服务( ) 工程( )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询价( )
三、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四、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采购代理编号:
五、成立评审小组情况
参与抽取专家的人员 |
成立日期 |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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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邀请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
1.供应商产生方式、产生日期
供应商产生方式 |
公告(抽取、推荐)日期 |
( )公告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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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库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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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专家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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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
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 |
领取(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名单: 1. 2. 3. |
实际提交谈判或询价响应文件供应商名单: 1. 2. 3. |
七、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资格审查情况 |
详见《资格审查表》 |
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 |
详见《符合性审查表》 |
谈判情况 |
技术、服务、合同草案变动情况(仅针对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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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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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购项目成交情况
包/品目号 |
成交供应商 |
成交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 ) |
成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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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审小组成员异议情况:
十、评审小组成员:
评审小组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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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纪检监察签字:
十二、代理机构(采购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采购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表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检验项目
供应商名单 |
(见采购文件) |
(见采购文件) |
(见采购文件) |
(见采购文件) |
审核人 |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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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复核人(代理机构人员): 现场监标人(纪检监察):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表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检查项目
供应商名称 |
1、详见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及其他要求” (达到要求的标记√,未达到的标记×并注明其理由) |
2、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况(达到要求的标记√,未达到的标记×并注明其理由) |
审核人 |
复核人 |
对不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代表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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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复核人(采购代理机构人员): 现场监标人(纪检监察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6:
终止采购公告(适用谈判或询价)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 (采购项目名称)进行采购,现公告终止此次采购。
一、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二、编号:
1.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号。
三、终止原因(见下列情形之一打√者)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已确认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如要质疑请依照湘财购【2012】14号文件规定提出质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7:
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范本,适用于货物采购)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采购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于 (日期)结束,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二、编号: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 号
三、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1、供应商产生方式:( )公告邀请( )供应商库抽取( )采购人、专家推荐
2、采购人、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意见 |
评审专家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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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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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
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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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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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谈判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谈判日期 |
最终报价 |
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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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元。
五、主要成交标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品目分类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和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 |
政策功能价格折扣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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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 |
职称 |
单位 |
产生方式 |
小组身份 |
参与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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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自行选定或采购人授权代;小组身份注明是组长、组员或采购人代表;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竞争性谈判文件
年 月 日
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范本,适用于服务采购)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采购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于 (日期)结束,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预算: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预算 。
二、编号: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 号
三、邀请谈判供应商的情况
1、供应商产生方式:( )公告邀请( )供应商库抽取( )采购人、专家推荐
2、采购人、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意见 |
评审专家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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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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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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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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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谈判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谈判日期 |
最终报价 |
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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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元
五、主要成交标的服务清单、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清单
品目分类 |
服务清单(范围) |
服务内容(项目数) |
人员配备清单(人数) |
政策功能价格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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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 |
职称 |
单位 |
产生方式 |
小组身份 |
参与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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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自行选定或采购人授权代;小组身份注明是组长、组员或采购人代表;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竞争性谈判文件
年 月 日
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范本,适用于工程采购)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采购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于 (日期)结束,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二、编号: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 号
三、邀请谈判供应商的情况
1、供应商产生方式:( )公告邀请( )供应商库抽取( )采购人、专家推荐
2、采购人、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意见 |
评审专家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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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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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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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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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谈判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谈判日期 |
最终报价 |
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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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元
五、主要成交标的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单价、人工成本
包/品目号 |
工程量清单(范围) |
材料数量(种数) |
单价 |
人工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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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 |
职称 |
单位 |
产生方式 |
小组身份 |
参与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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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自行选定或采购人授权代;小组身份注明是组长、组员或采购人代表;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竞争性谈判文件
年 月 日
附件8:
验收证明书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乙方(货物、服务、工程提供方)
委托验收单位(大型或复杂项目使用)
甲方(货物、服务、工程使用方)
代理机构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一、验收内容
合同约定条款 |
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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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分类 |
标的 |
数量 |
技术要求 |
服务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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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1. 2 |
是() 否() |
是否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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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结论:
1.验收组签字:
验收组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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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验收意见(盖章签字):
3.乙方验收意见(盖章签字):
4代理机构意见(盖章签字):
附件9:
单一来源公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拟对 (采购项目名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二、编号:
1.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号。
三、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
|
|
⒈ ⒉ ⒊ |
⒎ ⒏ ⒐ |
四、拟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1.名称:
2.地址:
五、第三方专家对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唯一性论证的意见
论证时间 |
|
||
论证地点 |
|
||
论证意见 |
|
||
专家成员名单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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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5个工作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实名反映。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监管部门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0:
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协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4.授权委托
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6.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7.一般要求 8.响应文件的组成 9.报价
10.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1.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保证金 13.响应文件有效期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五、协商采购
18.协商程序 19.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20.响应文件的澄清 21.协商 22.推荐成交供应商 23.采购终止 24.保密要求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25.成交信息的公布 26.询问 27.成交通知 28.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其他规定
29.招标代理服务费 30.其他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货物类)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
24.合同生效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服务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工程类)
一 、 合同通用条款 二、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货物类)
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服务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工程类)
第四章:响应文件组成
一、协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类项目)
二、保证金
附件: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四、报价一览表 五、分项报价表
六、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
七、商务响应表 八、技术响应表
九、所投产品成本测算表 十、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货物类项目适用)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部分
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采购邀请
第七章: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协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仅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简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参加单一来源协商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4 “采购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其成员由3人及以上单数的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4.授权委托
4.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5.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第一章:协商须知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第五章:协商邀请
第六章:采购需求
6.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7.一般要求
7.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7.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小组就有关协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的组成
8.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协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报价一览表;
(5)分项报价表;
(6)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
(7)商务响应表;
(8)技术响应表;
(9)所投产品成本测算表;
(10)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货物类适用);
(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9.报价
9.1供应商应当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和范围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9.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货物类应包含第七章中有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
(2)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9.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
9.4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0.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11.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1.1 供应商应提交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该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技术规格响应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
12.保证金
12.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保证金(数额采用退一法,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2.2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2.3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4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 响应文件有效期
13.1 除本章第12.1项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六十天,从本章第12.4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3.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供应商同意该要求,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
14.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4.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4.4 在协商过程中,应采购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响应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6.1 供应商在本章第12.4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 在本章第12.4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7.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4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协商地址。
五、协商采购
18.协商程序
18.1协商程序: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的澄清;协商;推荐成交供应商。
19.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19.1采购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第一章“协商须知”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4)不满足第一章“协商须知”第8.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
20.响应文件的澄清
20.1采购小组在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20.3供应商应按采购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1.协商
21.1在协商过程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若有实质性变动,采购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协商的供应商。
21.2商定价格,供应商可以多轮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和本次投标产品近期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协商价格的参考依据。
21.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高于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小组将视情况接受或不接受: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且未超过采购预算,则应确认成交,但采购小组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说明接受该报价的理由,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小组不接受的,采购小组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说明的理由,采购终止。
21.4采购终止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推荐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价格协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23.协商终止
23.1 协商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协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3.2 采购小组应将协商终止理由通知供应商。
24.保密要求
24.1采购小组成员以及与协商工作有关的人员对协商情况以及协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25.成交信息的公布
25.1 协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5.2 成交结果公告的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单价、人工成本;
(5)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26.询问
2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
27.成交通知
2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7.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27.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28.3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28.签订合同
28.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2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分包成交项目。
七、其他规定
29. 招标代理服务费
29.1成交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0. 其他规定
30.1其他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与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 合同未尽事项
24.1合同未尽事项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5.1合同生效
25.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服务类)
1、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示范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示范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GF-2012-0202示范文本,服务外包,可自拟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相关栏目中下载。
2、自拟示范文本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支付
(5)承包人的义务
(6)委托人的义务
(7)质量标准和保证
(8)违约责任
(9)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0)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1)不可抗力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工程类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相关栏目中下载。
一、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目录,内容略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 3.承包人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 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 10.变更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6.违约 17.不可抗力 18.保险 19.索赔 20.争议解决
二、合同专用条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及采购项目要求,在第五章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填写。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货物类)
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标的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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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划√选择):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服务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工程类项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及采购项目要求,在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相关栏目中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目录,内容略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协商响应声明
二、保证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报价一览表
五、分项报价表
六、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
七、商务响应表
八、技术响应表
九、所投产品成本测算表(货物类适用)
十、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货物类适用)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一、协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协商邀请(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电子文件一份。
一、我方同意在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天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二、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并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我方承诺:
(1)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2)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欠缴、漏缴行为;
三、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我方承诺接受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四、我方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五、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六、我方保证在获成交资格后,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七、我方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式》(财政部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八、如果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我方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协商响应声明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被拒绝。
2、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承诺与声明从单位成立始(后同)。
3、投标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件份数未按招标文件提交的视为无效投标。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类项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6)其他项目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保证金
备注: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单一来源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委托代理人 |
|
职务及职称 |
|
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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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
注册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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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日期 |
|
|
|||||||||||
营业范围(主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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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兼营) |
|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
|||||||||||||||
税务登记机关 |
|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
|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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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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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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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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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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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
职 务 |
|
职 称 |
|
学 历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从事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年限 |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程日期 |
工程质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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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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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注:1类似工程情况以合同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时限为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
2、“类似工程”按湖南省住房与建设厅相关规定。
四、报价一览表
政府采购编号:
金额单位: 元
表一:货物类项目
序号 |
1 |
2 |
3 |
|
||
品目分类 |
|
|
|
|
|
|
货物名称 |
|
|
|
|
|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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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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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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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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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交货地点 |
|
|
|
|
|
|
总报价人民币 |
小写: 元人民币整 大写: 元人民币整 |
|||||
备注 |
|
表二:工程类项目
序号 |
工程名称 |
|
||
1 |
工程总报价 |
(大写) |
||
措施费: |
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 |
|
||
2 |
工期(日历天) |
|
||
3 |
质量等级 |
|
||
4 |
保修承诺 |
|
||
5 |
项目负责人 |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总报价应与“五、分项报价表”中总报价相同。
(3)货物类项目按表一填写,工程类项目按表二填写,服务类项目自行拟定。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分项价格表
政府采购编号:
金额单位: 元
1 |
包号及品目分类 |
|
|
2 |
货物名称 |
|
|
3 |
规格型号 |
|
|
4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
|
5 |
数量 |
|
|
6 |
单价 |
|
|
7 |
小计(单价×数量) |
|
|
8 |
伴随服务 |
安装调试费 |
|
9 |
备品备件 |
|
|
10 |
运输、保险、装卸费 |
|
|
11 |
技术服务 |
|
|
12 |
其它(税款和费用) |
|
|
13 |
总报价 |
|
说明:(1)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详细列明所有中标货物名称及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
(2)工程类项目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由供应商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供应商委托他人编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无效。
(3)服务类项目应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价格清单及说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货物说明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服务方案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包号及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
备 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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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注: 1、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2、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3)保证质量措施;(4)保证安全措施;(5)文明施工现场措施;(6)劳动力安排计划;(7)主要机具使用计划;(9)合理化建议。
3、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七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七、商务响应表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条目号 |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 |
说明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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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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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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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注:“响应”应注明“响应”。
八、技术响应表
政府采购编号:
包号及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 |
响应规格 |
响应 |
说明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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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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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注:“响应”应注明“响应”。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九、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货物类)
(一)制造商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供应商生产产品 |
|
1 |
一、产品生产成本 |
|
2 |
1、直接材料 |
|
3 |
2、辅助材料 |
|
4 |
3、燃料(动能) |
|
5 |
4、工人工资 |
|
6 |
5、工资附加 |
|
7 |
6、制造费用 |
|
8 |
合计 |
|
9 |
二、管理费用 |
|
10 |
1工资、福利费用 |
|
11 |
2、保险费用 |
|
12 |
3、办公费用 |
|
13 |
4、其他应交税费 |
|
14 |
合计 |
|
15 |
三、财务费用 |
|
16 |
四、销售费用 |
|
17 |
五、运输费用 |
|
18 |
六、销售税金 |
|
19 |
产品生产成本合计 |
|
说明:1、供应商为制造商的,请填此表。
2、表中第19项产品生产成本合计=8项+14至18项。
3、供应商可结合企业实际对表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但要求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生产成本。
(二)代理商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供应商生产产品 |
|
1 |
一、进货成本 |
|
2 |
1、商品进价 |
|
3 |
2、运输费用 |
|
4 |
3、税金 |
|
5 |
4、保险 |
|
6 |
5、仓储费用 |
|
7 |
6、维保费用 |
|
8 |
合计 |
|
9 |
二、管理费用 |
|
10 |
1工资、福利费用 |
|
11 |
2、保险费用 |
|
12 |
3、办公费用 |
|
13 |
4、其他应交税费 |
|
14 |
合计 |
|
15 |
三、财务费用 |
|
16 |
四、销售费用 |
|
17 |
五、运输费用 |
|
18 |
六、销售税金 |
|
19 |
产品生产成本合计 |
|
说明:1、供应商为代理商的,请填此表。
2、表中第19项产品生产成本合计=8项+14至18项。
3、供应商可结合企业实际对表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但要求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生产成本。
4、采购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代理商提供进货凭据。
十、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货物类)
备注:1、提供采购文件前附表和第七章采购需求规定(包括货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 则应提供经销代理协议,或授权函,或售后服务授权函等证明材料。
3、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可不提供。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五章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第一章 协商须知(前附表) |
||||
一、说明 |
||||
第一章第1.1项 |
采购项目 |
|
||
第一章第2.1项 |
采购人 |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
第一章第2.2项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
第一章第3.1项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一章9.4项 |
采购项目预算 |
|
||
第一章第12.1项 |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为: 元(人民币) |
||
第一章第12.1项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天(日历日) |
||
第一章第12.1项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时间 |
年 月 日(星期 ) 时 分(北京时间) |
||
第一章第14.1项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份(且须提供电子文件1份)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一章第17.1项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一章第25.1项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
||
第一章第27.3项 |
履约担保账号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
七、其他规定 |
||||
第一章第29.1项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注:1、集中采购机构:免收; 2、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见附页5。 |
||
第一章第30.1项 |
其他规定 |
1、有融资需求的,可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2、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货物类) |
||||
第三章第1.1项 |
甲方名称、地址 |
|
||
第三章第5.1项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
||
第三章第9.2(1)目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三章第9.2(3)目 |
响应时间 |
|
||
第三章第13.5项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
||
第三章第14.2(5)目 |
伴随服务 |
,或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
第三章第21.2项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
第三章第24.1项 |
合同未尽事项 |
|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工程类) 二、合同专用条款 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及采购项目要求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服务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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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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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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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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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附页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一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20+2.5=32.4(万元) |
第六章 采购邀请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 (项目名称)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加协商。
1.请你单位从即日起至 年 月 日(节假日除外),每天8:00~17:00(北京时间)到 (详细地址),持采购邀请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售价: 元/套。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购文件的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 你单位收到采购邀请后,请于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放弃参加单一来源采购。
5.联系方式:
采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货物类项目编制提纲: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数量
(三)用途的简要说明
(四)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含技术文件、图纸、标准、货物工作条件、环境要求等)
(五)供货范围
(六)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九)售后服务的要求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服务类项目参考编制提纲: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项目概况及主要数据
(三)服务承包范围
(四)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五)工期及验收
(六)适用法规政策目录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工程类项目编制提纲: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工程条件
(三)工程基本情况
(四)工程承包范围
(五)项目清单及说明(含工程量清单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图纸、标准等)
(六)工期及质量要求
(七)项目实施要求(含材料运输保管保险、施工要求、验收要求、质量保证等)
(八)项目特别说明(含实施时间地点、结算方式、工程变更、工程竣工结算等)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11:
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
一、项目类别:货物( ) 服务( ) 工程( )
二、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三、编号:
1.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四、“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公示情况说明
公示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公示期间异议情况 |
|
五、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六、协商地点:
七、供应商提供的报价相关情况
采购标的成本(元) |
|
同类项目价格(元) |
|
相关专利情况说明 |
|
专有技术说明 |
|
八、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合同主要条款商定情况 |
项目预算 |
协商定价 |
|
技术 |
服务 |
||||
|
|
⒈ ⒉ ⒊ |
⒑ ⒒ ⒓ |
|
|
九、采购小组成员异议情况:
十、采购小组成员签字:
采购小组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签字 |
|
|
|
|
|
|
|
|
|
|
|
|
|
|
|
十一、纪检监察签字:
十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2: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终止公告
采购人终止 (采购项目名称)单一来源采购,现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二、编号:
1.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号。
三、终止原因((见下列情形之一打√者)
(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适用情形的;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 监管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3: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成交公告(范本,适用于货物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 (采购项目名称)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于 (日期) 结束, 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 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二、编号:
1.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 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品目类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和厂商 |
数量 |
单价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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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六、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监管部门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一来源成交公告(范本,适用于服务采购)
采购人已对 (采购项目名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二、编号:
1.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 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元。
四、 主要成交标的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
品目类 |
服务清单 |
服务内容 |
人员配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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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六、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监管部门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一来源成交公告(范本,适用于工程采购)
采购人已对 (采购项目名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二、编号:
1.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 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单价及人工成本
品目类 |
工程量清单 |
材料数量 |
单价 |
人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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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六、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监管部门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4:
政府采购
询 价通 知 书
货物类格式文本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询价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参与询价的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形式 7.采购进口产品
二、询价通知书
8.询价通知书的组成 9.偏离 10.询价通知书的提供期限 11.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修改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4.报价 15.供应商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6.货物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7.保证金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五、询价和评审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4.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6.报价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8.询价终止 29. 保密及串通行为
30.重新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1.成交信息的公布 32.询问及质疑 33.成交通知 3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其他规定
35. 政策支持 36. 招标代理服务费 37. 其他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
24.合同生效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 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一、询价响应声明
二、货物说明一览表
三、货物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
六、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报价文件
七、报价一览表
八、分项价格表
第二部分
第五章 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第六章 询价邀请
第七章 采购需求
使用说明
一、《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类询价采购。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货物类采购通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第二部分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其对应正文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的一致性。
二、《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五章“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分别对应于第一章“询价须知”、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正文,是对相对应章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第五章为准。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其他规定的,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五章“编列内容规定”栏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第五章,并分别与对应正文相衔接。第五章“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关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的编列内容。
三、《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七章“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及第七章编制提纲编制。
政府采购
询 价 通 知 书
货物类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询价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询价通知书第二部分第五章询价通知书前附表(简称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是指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询价通知书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询价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询价邀请函。
2.4“询价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6“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本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活动。
4.参与询价的费用
4.1无论询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询价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询价采购活动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
6.2若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询价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7.2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二、询价通知书
8.询价通知书的组成
8.1 询价通知书由下列文件及在询价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询价须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 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第六章 询价邀请
第七章 采购需求
8.2本章第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询价文件澄清或者修改,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8.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询价通知书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询价通知书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0. 询价通知书的提供期限
10.1询价通知书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询价通知书。
11. 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修改
1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
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所有内容,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依法真实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就有关询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
13.2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询价响应声明;
(2)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3)货物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证明文件;
(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5)保证金;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3.3报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8)报价一览表;
(9)分项报价表。
1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购需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询价通知书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4.3供应商的报价应随响应文件一次报出且不得更改。
14.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
14.5除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报价。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2)在评审时,询价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
14.6采购项目预算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供应商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在询价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货物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询价通知书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询价通知书采购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的响应与偏离,并申明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6.3 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询价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6.4除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代理协议,或授权函,或售后服务授权函(格式自拟)等证明文件。否则,在符合性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5多家代理商代理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供应商家数认定应在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规定。
17.保证金
17.1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5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并予以拒绝。
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询价通知书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一起装订,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的地址。
22.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相关信息。
五、询价和评审
23. 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5.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除本章第15.1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 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4.1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
(2)未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满足第一章询价须知第9.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4)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5)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但第一章“询价须知”第14.5项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
24.2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优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除外)。
24.3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由询价小组依据询价通知书规定认定。询价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4.4只有对询价通知书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才进入询价排序阶段。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 报价
26.1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6.2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价格扣除情况及投标报价,询价小组应当场向参加询价活动的供应商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5.1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报价按本章第35.1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本章第27.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按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价格扣除金额由多至少排序;报价且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价格扣除金额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无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询价小组提供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记录等资料作为询价评审报告的一部分。
27.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2)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8.询价终止
2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报名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采购活动终止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出现前款第(五)项情况采购活动终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终止原因报送财政部门。
28.2 询价小组应将询价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
29. 保密要求及串通行为
29.1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询价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0.重新评审
30.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1.成交信息的公布
3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2.询问及质疑
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2.2供应商若认为询价通知书、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询价通知书的质疑,应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评审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2.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书面质疑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2.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2.5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提起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2.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32.7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3.成交通知
33.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询价通知书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3.3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1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询价通知书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询价通知书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4.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4.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4.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其他规定
35. 政策支持
35.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供应商可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外,产品还可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项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询价小组选择优惠程度高的一项进行价格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以及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35.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5.1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相关规定。
36. 招标代理服务费
36.1成交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7. 其他规定
37.1询价通知书的其他规定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询价通知书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询价通知书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项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询价通知书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与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询价通知书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未尽事项
24.1合同未尽事项见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25.合同生效
25.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项目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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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划√选择):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询价通知书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一、询价响应声明
二、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三、货物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
六、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报价文件
七、报价一览表
八、分项价格表
政府采购
询价响应文件
货物类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
一、询价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询价邀请(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电子文件一份。
(1)报价一览表
(2)分项价格表
(3)货物说明一览表
(4)货物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5)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6)保证金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我方同意在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二、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并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我方承诺:
(1)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2)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欠缴、漏缴行为;
三、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询价通知书,包括询价通知书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我方承诺接受询价通知书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四、我方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五、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六、我方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七、如果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我方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询价响应声明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被拒绝。
2、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承诺与声明从单位成立始至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止 (后同)。
二、货物说明一览表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包号及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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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 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货物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五章“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包括询价货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须 知
一、供应商资格复核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
(一)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二)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三)资格证明文件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签字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
三、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按第一章“询价须知”第3.1项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一章“询价须知”第3.1项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5、联合体协议书
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7、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8、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9、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
四、其他
(一)第一章“询价须知”第6.1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包括“附5联合体协议书”。
(二) 供应商询价产品不符合“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规定的,不提供“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制造商不提供“附9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四(三)、附1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三)、附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年 月 日
四(三)、附2 供应商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3) 注册号码: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年度 |
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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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年该货物主要销售客户的名称地址(可另附页):
(1)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同意为供应商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非制造商填写)
6,近年提供的投标货物(可另附页):
采购人名称:
合同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7.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制造商体系认证情况等
9.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三)、附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备注:1、附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三)、附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三)、附5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项目的询价。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询价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询价通知书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询价,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三)、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备注:提供第五章“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和第一章“询价须知”第3.1项规定的资质证明(包括供应商从事询价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的复印件。
四(三)、附7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规定的,可不提供本函。
(二)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一章询价须知第35.1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本章《十一、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未按此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两型产品)。
四(三)、附8 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五章“询价通知书前附表”和第一章“询价须知”第3.1项规定的下列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业绩要求;
(2)信誉要求;
(3)认证体系;
(4)其他要求。
四(三)、附件9 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
备注:提供:(1)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
(2)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保证金
备注: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
附件: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询价采购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询价通知书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六、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格式)
政府采购
询价响应文件
货物类
(报价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
七、报价一览表(格式)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1 |
2 |
3 |
|
||
包号/品目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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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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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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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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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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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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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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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报价 |
小写: 元人民币整 大写: 元人民币整 |
|||||
备注: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价格应按照第一章“询价须知”第14条的要求报价。
(3)总价应与《分项价格表》中总价相同。
供应商(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八、分项价格表(格式)
政府采购编号:
金额单位: 元
1 |
包号及品目号 |
|
2 |
货物名称 |
|
3 |
规格型号 |
|
4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
5 |
数量 |
|
6 |
单价 |
|
7 |
小计(单价×数量) |
|
8 |
安装调试费 |
|
9 |
备品备件 |
|
10 |
运输费、保险 |
|
11 |
技术服务 |
|
12 |
其它 |
|
13 |
总报价 |
|
说明:(1)第6项的单价应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等费用。
(2)第9项的备品备件是指第一章“询价须知”第14.3(1)目所述的备件费。
(3)第11项的技术服务是指第一章“询价须知”第14.3(2)目所述的服务费用。
(4)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5)价格应按照第一章“询价须知”第14条的要求报价。
(6)总报价=栏目7至12项的费用。
供应商(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九、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
说明:1、需《提供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清单》和《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的,按每个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填写,一个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一份。
(一)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清单
合同包: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小型、微型) |
商标名称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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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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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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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 |
商标名称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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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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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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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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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型产品= (中型企业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中型企业产品包括被第一章第39.1款视同为中型企业产品的。) A小型、微型产品=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
合同包: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产品类型 (填写:节能产品) |
节能产品清单页码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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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节能产品= (“节能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 |
||||||||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产品类型 (填写:环境标志产品) |
环境标志清单页码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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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环境标志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 |
||||||||
序号或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产品类型 (填写:两型产品) |
两型产品目录页码 |
数量 |
单价 |
价格总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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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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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两型产品= (“两型产品”价格小计,单位万元)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
询 价 通 知 书
货物类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五章 询价通知书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一章 询价须知(前附表) |
||
一、说明 |
||
第一章第1.1项 |
采购项目 |
|
第一章第2.1项 |
采购人 |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第一章第2.2项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第一章第2.3项 |
供应商邀请方式 |
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 通过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
第一章第3.1项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
第一章第6.1项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一章第7.1项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 产品 |
二、询价通知书 |
||
第一章第10.1项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期时间 |
年 月 日(星期 ) 时 分(北京时间) |
第一章第10.1项 |
询价通知书的提供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第一章第10.2项 |
购买询价通知书时应提供的资料 |
(1) 询价邀请函; (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三、响应文件 |
||
第一章第14.5项 |
备选方案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一章第14.6项 |
采购项目预算 |
|
第一章第16.3项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一章第16.4项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一章第16.5款 |
多家代理商代理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规定 |
|
第一章第17.1项 |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为: 元(人民币) 方式为: (禁止非现金方式) |
第一章第18.1项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日(日历日) |
第一章第19.1项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一章第21.2项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一章第22.1项 |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一章第31.1项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
第一章第33.3项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一章第35.1项 (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 |
采购产品若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标记★符号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能提供其他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将被拒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按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规定处理。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在评审时,给予最后报价5%-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 (1)“节能产品”为Z节能产品折扣= %; (2)“环境标志产品”为Z环境标志产品折扣= %; (3)“两型产品”为Z两型折扣= %。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否 □ 是,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拒绝大中型企业(或作为联合体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拒绝大型企业(或作为联合体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评审的政策优惠按“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规定。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最后报价6%-10%的价格扣除;中型企业最后报价3%-5%的价格扣除;“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规定的联合体最后报价2%-3%或者6%-10%的价格扣除(简称为大中与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及小型、微型企业间联合体)。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 (1)小型和微型企业为Z小型和微型企业折扣= %; (2)中型企业为Z中型企业折扣= %; (3)联合体为Z大中与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折扣= %, 或Z小型、微型企业间联合体折扣= %。 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也视同为中型企业。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以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且有效的为准。 |
|
第一章第36.1项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注:1、集中采购机构:免收; 2、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见附页5。 |
第一章第37.1项 |
其他规定 |
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提供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清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的,应如实填写并提供《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并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该产品所在页复印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最小单位(即一个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合同包或项目包或标段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对该产品按本章规定实行价格扣除。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
||
第二章第1.1项 |
合同当事人 |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名称:成交供应商 地址: |
第二章第1.2(6)目 |
项目现场 |
|
第二章第5.1项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
第二章第9.2(1)目 |
质量保证期 |
|
第二章第9.2(3)目 |
响应时间 |
|
第二章第13.5项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
第二章第14.2(5)目 |
伴随服务 |
,或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二章第21.2项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第二章第24.1项 |
合同未尽事项 |
|
附页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备注 |
100以下 |
1.5%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一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20+2.5=32.4(万元) |
100-500 |
1.1% |
|
500-1000 |
0.8% |
|
1000-5000 |
0.5% |
|
5000-10000 |
0.25% |
|
10000-100000 |
0.05% |
第六章 询价邀请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经询价小组确定,邀请你单位参加询价。
1、请你单位于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持询价邀请函、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 (详细地址)购买询价通知书文件。询价通知书售价: 元/套,售后不退。
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指定地址)。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询价通知书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你单位收到本邀请函后,请于 (时间) 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询价。
4、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传 真: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第七章 采购需求
编制提纲: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数量
三、用途的简要说明
四、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含技术文件、图纸、标准、工作条件、环境要求等)
五、供货范围
六、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九、售后服务的要求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15:
询价采购成交公告
(采购人)/ (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采购项目名称)询价采购于 (日期) 结束,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二、编号: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 号
三、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1、供应商产生方式:( )公告邀请( )供应商库抽取( )采购人、专家推荐
2、采购人、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意见 |
评审专家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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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名称 |
|
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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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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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询价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询价日期 |
最终报价 |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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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元。
五、主要成交标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品目分类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和生产厂商 |
数量 |
单价 |
政策功能价格折扣 |
服务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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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名字 |
职称 |
单位 |
产生方式 |
小组身份 |
参与过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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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自行选定或采购人授权代;小组身份注明是组长、组员或采购人代表;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询价通知书
年 月 日
附件16: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记录
一、采购项目类别:货物( ) 服务( ) 工程( )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编号:
1.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 】 号
2.采购代理编号:
四、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包号或品目分类 |
预算 |
资金构成 |
合同价格 |
|
|
1. |
|
2. |
|||
3. |
五、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采购方式 |
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
竞争性谈判( ) 询 价( ) 单一 来 源( ) |
|
六、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选择供应商方式 |
原因 |
( )通过发布公告 |
|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
七、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成交标准 |
成交原因 |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 |
|
八、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终止采购活动的原因 |
(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
(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
九、其他情况:
1.谈判(询价)小组成员:
评审小组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签字 |
|
|
|
|
|
|
|
|
|
|
|
|
|
|
|
2.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 .
3.代理机构(采购人)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 网站标识码:4300000017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河村巷37号 联系方式:0731-8422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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