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文件
湘志编党〔2016〕13号
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议事规则》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志(史志)办公室,委机关各处、所: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
2016年8月4日
中共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
议 事 规 则
为了加强和改进委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严格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议事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15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委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
(2)研究落实省委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3)研究落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2、讨论研究全委工作或全省地方志工作的重要问题。
3、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4)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
(5)研究确定向上级推荐干部人选。
(6)研究拟定呈报职称评聘、各种表彰、奖励人员。
(7)研究拟定人员调动事宜。
(8)研究决定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4、重大建设和大额资金项目。
(9)研究决定造价20万元以上的重要基建项目。
(10)研究决定购置单价5万元以上或总价超过10万元的批量采购项目的物品事项。
(11)安排预算资金超过10万元的地方志业务工作项目。
5、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2)研究讨论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6、制定出台本委或本系统重大制度、规定。
7、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13)研究制定或调整党组成员工作分工。
(14)党组集体廉政建设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5)其它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会前准备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处(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组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本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
4、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二)会议研究
5、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综合处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委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但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
6、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1)会议先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有关职能处(所)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2)讨论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党组书记原则上应最后表态。
(3)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组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
(4)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5)讨论决定的事项,重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7)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7、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综合处或承办处(所)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研究确定事项中,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
(三)决议执行
8、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一般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组反馈。
9、党组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其他事项一般应传达和公开。
四、监督约束制度
1、责任制度。
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党组一经作出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党组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由集体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2、自查制度。
党组每半年要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二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三查决议执行中党组成员贯彻落实情况,四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一看会议记录是否翔实,二看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发。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监督制度。
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4、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领导个人擅自决策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而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上级组织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附则。本规则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以前本委《领导工作制度》中有关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有与此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本委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方面(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负责人列席以上内容的会议,并坚持以下制度:
(一)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涉及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建设等;
(2)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需要由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处(所)或有关市、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报委党组。
(2)征求意见。分管委领导组织相关处(所)或有关市、县地方志工作机构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听证、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二)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本委机关及所属二级机构干部任免、职称评聘、军转复退人员接收、工作人员招录;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副处以上干部年度考核等级评定及本委机关和所属二级机构工作人员的立功奖励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3)向省委推荐本委或本系统厅级后备干部人选。
2、决策程序
(1)人事处适时提出干部任免建议,并在党组会议决定之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推荐、考察和申报请示工作。
(2)对人事处提出的拟任免人选,涉及副处以上岗位的,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报省委宣传部批准、本委公示通过后,发文任免。其中人事处长的任免应事先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事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对处(所)重要人事编制调整需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副处以上干部年度考核等级评定及本委机关和所属二级机构工作人员立功奖励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5)向省委推荐本委或本系统厅级后备干部人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 重大项目建设决策制度
1、重大项目范围
(1)本委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地方志重要业务工作项目;
(3)数额较大的办公用品批量采购或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
2、决策程序
(1)提出申请。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调查、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估等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委党组提出立项申请。
(2)征求意见。分管委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报委党组集体讨论。
(3)集体研究。委党组会议对提交的重大项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四)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造价20万元以上的重要基建项目支出;
(2)安排预算资金10万元以上的地方志业务工作项目支出;
(3)大额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出售、调配委机关其他可控资源等事项;
(4)各种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
(5)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价10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采购项目支出。
2、决策程序
(1)大额资金使用由综合处财务科及相关处(所)对资金使用做出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2)委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和决定。
(3)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的开支,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省财政厅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或资产处置。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3、执行决策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出现问题,责任人或责任处(所)没能及时报告委党组,导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重大项目建设中,违反集体决定,擅自组织立项、招标、施工、投产的;
5、在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
6、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7、由于没有对重大项目实施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未向委党组提供真实情况,而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过程中,违反公务员法或干部任免有关政策和纪律规定,造成用人失察、任免不当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1、本制度从2016年8月5日起施行。以前有与本制度不同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与上级政策不同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