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公务出行等需要,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坚持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新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体制。
第三条 综合处为本单位(含委机关和文献所,下同)公务用车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车辆租赁服务等事项。
第二章 使用规则
第四条 委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和老干用车。
第五条 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委党组书记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机要通信、应急和老干用车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及外省来湘的公务活动;
(四)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五)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六)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
第七条 文献所保留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保障该所公务活动,主要包括涉及文献所的会议、文件、财务、政府采购、对外工作联络、办公设施维修改造等公务事项。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车辆的配备、更新、处置以及管理体制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2〕14号)执行。本单位车辆配备、更新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和国产品牌汽车。
第九条 按照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要求,本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
第十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限于第二章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已享受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长沙主城区域(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望城城区、长沙县星沙镇)内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单位车辆一律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车钥匙交综合处行政后勤管理科科长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出行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严格按财政制定的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车实行定点维修和双人送修制度。送修前应当由报修人填写《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经综合处分管副处长和行后科科长联合审核并报处长或分管委领导批准后,由负责车辆维修的行后科管理人员和司机一道送修,禁止任何人单独送修公务车。因特殊情况只能由司机送修的,必须经过处长或分管委领导批准,并事后及时完善相关送修手续。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驾驶相关车型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审验驾驶执照,不得无证或持无效证件驾驶公务车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文明驾驶规定,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守法、安全驾驶公务车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应的、必要的劳动保障,包括及时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驾驶员工作激励机制,设立文明行车奖、节油节约奖、行使里程奖,完善临聘人员聘用管理制度和薪酬保障机制。
第五章 租赁服务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租赁车辆的,由需求部门或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公务活动租赁车辆申请单》报综合处按规定程序办理。租车车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十九条 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车辆租赁费用在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车辆租赁费用中支出,租赁行为要严格控制,租赁费不能超过年初的预算总额。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使用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违犯规定擅自送修公务车辆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是临聘人员的除追回违法所得外,给予无条件解聘处理。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不遵守交通法规违规驾驶公务车辆或导致公务车辆违章的,由驾驶人员承担一切后果,单位不负责任何费用。其中,发生交通肇事事故,本单位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除构成犯罪外,在编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临聘人员除承担相应损失外给予无条件解聘处理。负次要责任的,给予驾驶员适当的行政处分或降薪、取消福利待遇等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造成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省纪委(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文献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派车管理制度,其他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