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予以资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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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1-04-3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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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对全省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予以资助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和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院机关各部室、文献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巩固全省“年鉴全覆盖”成果,推进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全覆盖工作法治化、常态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地方志编纂院决定对全省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予以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原则上资助经国家和省里认定的51个少数民族和脱贫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组织编纂并公开出版的当年卷年鉴。

二、资助方式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由省地方志编纂院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从省财政专项预算经费中对公开出版的年鉴给予资助。资助范围主要是出版管理费、审稿费、设计费或印刷厂的部分印刷费。

三、申报与审批

(一)资助申报。符合资助条件的年鉴编纂单位,应于每年6-9月填写《湖南省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资助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经同级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签署意见(该意见应当按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和保密关)后报省地方志编纂院。各有关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到省地方志编纂院的日期不得超过当年的10月15日。

(二)资助审批。所申报年鉴确定出版社或印刷厂并签订正式出版合同或印刷合同后,申报单位将出版合同原件或印刷合同原件、出版管理费或印刷费等符合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机关财务规定的有效票证(即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的“购买方”填写“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税号填写430105444879909;“销售方”须填写规范的收款单位名称和开户行名称以及准确的账号)、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湖南省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资助申报审批表》,送寄至省地方志编纂院年鉴工作部。申请出版资助的,须附出版合同原件,出版合同中须有出版管理费金额、出版时限要求等内容;申请印刷资助的,必须附印刷合同原件和符合前述要求的出版合同原件,印刷合同中须有详细的印数、开本、用纸规格、交货时间等印刷技术参数和印刷费具体金额。合同付款方式中备注由省地方志编纂院资助的金额(原则上每部年鉴资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相关费用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地方志编纂院直接支付给合同指定的出版社或印刷厂。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省地方志编纂院党组负责资助工作的领导,年鉴工作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项目管理和报批,院办公室、机关纪委负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院党组按工作进度适时集体研究资助事项,听取年鉴工作部的专题汇报,按照质量合格、进度合理、择优资助、激励先进的原则,决定每部年鉴的资助金额。12月份就该项资助工作的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告。

(二)加强督导。年鉴工作部要加强对受资助地区年鉴编纂出版工作情况的分析和了解,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工作督查;要根据职责权限,对挪用、冒领资助资金的现象进行调查和问责。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必须在每个季度末就当年卷年鉴的编纂进展情况向省地方志编纂院年鉴工作部进行书面报告,年鉴工作部要每个季度印发工作通报,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报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所在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三)加强配合。各有关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最大限度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精心组织,加强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符合资助条件的县市区应当于每年的3月份之前组织开展有关组稿工作、6月份左右完成编辑加工、6-9月份进行申报审批。要真正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

附件:1.湖南省少数民族和脱贫县市区名单

2.湖南省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资助申报审批表

3.湖南省年鉴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

2021年3月17日



附件1

湖南省少数民族和脱贫县市区名单

(共51个)

株洲市(2个):茶陵县、炎陵县

衡阳市(1个):祁东县

邵阳市(8个):武冈市、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

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

岳阳市(1个):平江县

常德市(1个):石门县

益阳市(1个):安化县

郴州市(4个):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

张家界市(4个):武陵源区、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

娄底市(3个):涟源市、新化县、双峰县

怀化市(13个):鹤城区、洪江市、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会同县、麻阳县、新晃县、溆浦县、芷江县、通道县、靖州县、洪江区

永州市(5个):江华县、新田县、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

湘西州(8个):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



附件2

湖南省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资助申报审批表

年鉴

名称

字数

(千字)

编纂

单位

基本

情况

机构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出版

单位

机构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县级

地方

志工

作机

构的

申请

意见

(盖章)

             

县级

人民

政府

意见

(盖章)

             

市州

地方

志机

构的

审核

意见

(盖章)

             

省地

方志

编纂

院的

审批

意见

年鉴工作部意见:

院领导意见:

                        (盖章)

                             

说明:①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省地方志编纂院各执一份。②本表须详细填写,不得漏项。③申报单位需要就编纂情况、质量评估等进行概要说明;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就编纂经费、人员保障等情况进行说明;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需要就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和保密关进行把关说明;④此表不按要求填写或漏项的,不得办理资助手续。


附件3


湖南省年鉴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和脱贫地区年鉴出版资助经费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由省地方志编纂院专项用于对全省少数民族和脱贫地区县级地方综合年鉴公开出版的经费。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项目。经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定的51个少数民族和脱贫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的公开出版所产生的出版管理费、审稿费、设计费或部分印刷费。

第四条 资助标准和原则。每部年鉴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特别困难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所需经费从未按计划实现公开出版的指标中或其它合法渠道筹集解决。按照质量合格、进度合理、择优资助、激励先进的原则,由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每部年鉴的资助金额。

第五条 资助申请程序。符合资助条件的地方,应于每年6-9月填写《湖南省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资助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批表所列各有关单位签字确认后报省地方志编纂院。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和保密关。报送到省地方志编纂院的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当年的10月15日。

第六条 资助审批。所申报年鉴确定出版社并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后,申报单位将出版合同原件或印刷合同原件(申请印刷资助的,必须附正规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原件)和填写完整规范的《湖南省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县级综合年鉴公开出版资助申报审批表》及有关合法票证,送寄至省地方志编纂院年鉴工作部。年鉴工作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形成资助意见报院党组;院党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决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年鉴工作部、院办公室按照院党组的决定及时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七条 受资助的单位,所提供的报账资料或凭证,应当符合省地方志编纂院的财务规定。

第八条 本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完毕,切实增强资金使用效益。但由于特殊原因(如书号紧张、当年虽签了出版合同,但正式出版或印刷被出版社推迟到下一年),导致当年预算经费未使用完的,省地方志编纂院机关财务部门应当申请省财政批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在资助审批等各个环节,加强权力规范运行监督。由省地方志编纂院机关纪委对该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每年应当对该项经费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 受资助的地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年鉴编纂出版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利益输送。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地方志编纂院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和权限进行问责,包括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财经规定和廉洁纪律,导致该经费使用出现问题的,由省地方志编纂院党组、相关职能部门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根据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至该项目经费取消财政预算安排且原有存量资金使用完后自动失去效力。原2019年制定的《湖南省年鉴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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